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不仅使农民的土地得到了有效保障,还提高了农民生产劳作的积极性,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比较长的承包期,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并赋予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主要是发包土地,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义务主要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等。

(2)承包方的权利主要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等。承包方的义务主要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在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地的调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强调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证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能够有一份承包地。

(4)对土地承包中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法律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5、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分别对发包方、承包方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原则。

发包方应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承包的程序要公开,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依法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组织实施。

2、公平原则。

主要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

3、公正原则。

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四、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4)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2、土地承包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3)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5)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集体土地的行为,可以要求行政、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2、对承包方的保护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保障结婚、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承包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承包方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强迫或者阻碍。

(5)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

(2)必须是农民自愿。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工商企业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目前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资源开发,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4)必须依法进行。

(5)坚持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总共有六项,分别是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以及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改革势在必行。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村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虽然实践中有诸多困难,但这是改善农村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


■ 相关内容
·农村厂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农村厂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国家为了更好的公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房屋住的时间长成为危楼,现在的商品房使用都是期限。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在土地交易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年限,拥有该土地的土地使......


·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吗?土地如何进行承包?
      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吗?土地如何进行承包?一、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相信您都清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既然是抵押贷款,自然需要有一定的抵押物,其中抵押物可以是房子,也可以是车子等。总之,就是有符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有什么内容?(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江苏双重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您可能都听说过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您并不是很清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江苏双重劳动关系怎样认定?那么,接下来我......

·旷工离职工资怎么算,控制旷工的办法有哪些?
      劳动者旷工的现象,在社会中还是很常见的,很多用人单位都规定了旷工三天就以离职处置,劳动者在离职后,还是会计算工资的,那么旷工离职工资怎么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社会抚养费怎么征收
      社会抚养费您都不陌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现象,特制定了社会抚养费这一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各地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我们特为您整理了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社会抚养费怎么......

·怎么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怎么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离婚案件在中国不断增加,与起诉离婚的相关知识也成为了很多人关心的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在这里整理了这篇文章,提供一些关于如......

·征地补偿离婚分割如何进行?
      征地补偿离婚分割如何进行?一、征地补偿离婚是否要分割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观点认为将征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继承人也可能丧失其继承权。其中,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有计算标准吗?
      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有计算标准吗?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有计算标准吗按照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有当地政府明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

·刑事诉讼法时间限制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件的追诉期都是有规定的,一般情况都是有刑事案件法伤那么就会对犯罪人员进行追责,但是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时间限......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我国关于外资企业清算规定,如同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一样,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也有这明确的规定。投资企业的清算不仅有期限限制还需要成立财产清算小组......


■ 法律问答
·欠债不还上诉,你好,你好,我是刚刚跟您联系的户主,到法院起诉
·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不知道犯什么罪了,能不能去看?送点生活用品
·交通事故,我开的一辆机动车在允许调头的机动车道调头时候被后面开来的非机动车沿我左
·蔡律师您好: 本活氧健康公司聘请一位常年法律顾问?
·公司公款被扒,工作时间内公司公款在公交车被小偷扒走
·经济适用房贷款,我是甘肃白银市银光公司拆迁户
·工十,有病不能及时治疗,我亲戚在广州打工近10
·请律师通过工伤签定能打赢吗?具体收费标准是多少能打赢。譬如是
·这种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是一名会计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赔偿责任
·你好我儿子离婚一女儿跟妈妈在姥姥家我一年给我孙女花了
·胆管结石手术后确出现了右脑大面积脑梗
·雇佣出租车搬运重物,搬运时司机被重物砸伤,责任怎么划
·白山市看守所给加饭票怎么加,外地的
·算是婚前财产吗,我去年买了一套动迁房
·起诉离婚,没有财产,有一个男孩5岁,男方不同意离婚
·对方先动手打人,我方还击,对方立马倒地,住院,扼我方
·律师你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我是给私人老板开车的一名挂车司机工资一个月1万左右,在送达目的卸车时不慎无
·女方返还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权
·在歌房唱歌有几个喝醉酒的踹门进来把我孩子打成重伤跑了我们该咋办啊
·跨国婚姻担保出现问题,女孩子跑了,男孩子家里人有问题
·起诉离婚改走那些程序
·请问有敢接行政案件的律师吗?
·我是青海的老公是山西的,老公因贩卖*品被抓到朔州监狱三个多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