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企业拆迁不安置怎么补偿以及法律规定是什么?

企业拆迁不安置怎么补偿以及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近有很多的企业因为所处的位置是在城市的中心的,但是现在国家的政府因为要扩建自己道路和修建地铁就会将其企业拆迁,问题是有很多的企业拆迁不安置怎么补偿,那么以下就为您解答。

企业拆迁不安置情况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第二十一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树木等,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偿(见本办法附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没有规定又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实际价值确定。 (三)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进行补偿,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现在相信各个企业的人员应该知道自己的企业拆迁不安置怎么补偿怎么办了吧,其实也是很简单的,就是从占用土地的大小和造成的损失几个方面国家政府对企业进行的一系列补偿的,当然每个地方具体能补偿多少,这个问题就是不定的了,具体还是要看当地部门规定了。


■ 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投资公司法人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投资公司法人责任是什么?法人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您可能对于法人这个概念都不是很陌生,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法律中关于法人的规定您并不是很了......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一、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


·帮朋友挂名公司法人有何风险?
      帮朋友挂名公司法人有何风险?我们知道,现在的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相对应的经济也越来越好,所以带动的公司的建立就多了,每个公司都有一个法人。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法人它是一个组织......


·关于退股公司法对股东的要求有哪些
      关于退股公司法对股东的要求有哪些?由于我国对此方面的约束机制还不完善,股东的投资影响着公司的运营,公司的种类又分多种,所以股东间的合作就更需要法律的规定来加以明示,关于退股公司法对......


·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离婚时如何处理收养子女的抚养权
      1、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

·土地使用证能加名字吗
      土地使用证能加名字吗中国对土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对我们来说拥有土地的话也要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拥有房屋的话也要有房屋的房产证,对于土地使用来说,土地使用证能够证明我们的土地使用......

·火车票预售改签的规定有哪些
      火车票预售改签的规定有哪些?在我们生活中,估计您都有过买票的经历,特别是遇到高峰期的时候,需要提前订购,而我国铁道部门也对此有一定的规定,即要求,火车票站点可以提前一段时间预售火......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均相同,此不赘述。本......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最高院观点: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盗窃赃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进行处罚?
      我们知道,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他人的财物会构成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是大多数人就有疑惑,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那么如果盗窃的是赃物,还会构成盗窃罪吗?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为......

·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强奸犯属于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也具有结果犯的特征,比如其危害的后果(结果)会决定其承担刑事处罚的程度有明显差异,如果强奸幼女,......

·江苏省投资保障
      江苏省投资保障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江苏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这些企业的外商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

·丈夫欠债跑路妻子是否要还债
      丈夫欠债跑路妻子是否要还债跑路一般是都在做了什么坏事或者对外有大量欠债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行为,而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丈夫欠债跑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妻子的一方是否有义务需要偿......


■ 法律问答
·半前因为离婚案请了一个律师,一起去开过一次庭,后来法院没有判离婚,现
·租房子找律师见证要多少钱
·我的车卖给a有购车协议,没有过户,a的朋友b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我有多少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告么?
·请问工伤工资有变动吗
·左手拇指受伤,你好;我是一名普通打工者
·我岳母与他人电动车相撞,都是二轮电动车。岳母没受伤,对方自己
·委托书,我是建筑公司的会计
·住宾馆被冤枉拿了小方巾怎么
·有关农专非后以后医保问题
·政府因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
·手指大拇指受伤后功能性障碍能评伤残吗
·工程发包协议单方终止合同怎么写?
·弟弟盗窃人家东西,3个人都被xx抓起来了,怎么办?
·我哥2多,未婚。因这个日在重庆给一个私人包工头拆烂房子。从二楼摔下来造成腰和右脚
·沈律师你好,我想请你为我代理房产纠纷一事,怎么联系到你,请回
·家庭唯一住房,抵押过户给公司抵减欠款合法吗
·重伤害人什么办法能够很快出来?
·被对方殴打是否可以拘留,我被对方殴打导致有轻伤害对方有高血压是否可以拘留或是判刑
·你好!之前谈过的女朋友,借我四万多多元钱,现在要分手,钱应该怎么讨回???谢谢!
·银行卡冻结问题,原因是涉嫌洗钱
·江苏省内最大制售地沟油案在淮安开庭
·二手房过户,律师你好:请问
·营运车被别人撞了,别人全责,别人该怎么陪?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