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房产证,这是业主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行使所有权,以及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根本保障。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原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从法律上说,房产证可以由业主自己办理,开发商协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这也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应当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证办好交给业主,逾期办理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开发商未履行此义务,业主经协商不成也可通过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