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生效和失效
一、公司章程的生效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主要是指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就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式而言,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
(一)公司章程需要调整公司成立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民事关系。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所有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公司章程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还肩负着设立协议的重任。由于内容的不同,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不能一慨而论。
(二)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不同。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创制界定为“制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在公司登记之前也没有其他机制对制定的章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不同,公司章程的制定包括发起人制定和创立大会通过两部分。
综上,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相关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二、公司章程的失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属于股份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而且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依然有效,当然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能力、股东的权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公司章程不因公司歇业、吊销、解散而失效,只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存续有关,随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而有效,消灭而失效。
三、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
在没有订立设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设立阶段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约束。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属于私立机制,但是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肯定了章程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性,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八十四条规定,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仅如此,公司法还建立了若干确保章程规定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例如,违约责任、实物出资不实的填补责任及连带填补责任等责任机制,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司章程对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