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办不下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下面我们根据银行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对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因为开发商的原因。 因为开发商没有具备销售的条件,或者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开发商对买房者申请贷款不提供协助义务导致银行审查时没有批下来,这完全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那么买房者可以请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开发商应该承担退还首付或者定金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购房者的原因。 如果买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由于买房者的银行信用记录不好,导致银行贷款没有批准,则开发商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房者赔偿损失。 三、非因双方的原因。 在现阶段国家对楼市调控力度加大,不时会有房产新政策出台。由于政府新政策的出台或者银行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原本可期待的贷款没有批准,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因此,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最好请律师陪同签合同,有律师为您说明各项条款以及定金的法律性质能够跟好的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最后还要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