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辩护人是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由于职业的特殊要求会有一定的权利以便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同时辩护人也应该有着自己的义务,以此来约束辩护人的行为。下面我们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刑法修正案九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刑法修正案九辩护人的权利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代理申诉权。
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特别关注: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辩护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相同,注意区别。
二、刑法修正案九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上述就是刑法修正案九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知识。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完全相同的,要注意两者的区别。同一种辩护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也是有着不同的诉讼权利。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要遵循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