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标行为。 《商标法》中的指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 《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是: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