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注册商标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作为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规定确认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制止混淆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权利的行使均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业标识,无论其是否经过合法注册程序,均不具备实质上的合法性,否则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企业名称权、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均受到法律保护,一方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另一方在先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也不得擅自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否则受损害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