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一、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三、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四、管理程序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五、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讲述的关于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公司债权和企业债权基本上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讨论两者之间的区别,但是,无论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内容,在中国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两者债权的行为都是合法的,都是受到《证券法》的保护的。



■ 相关内容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指的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指的是什么?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


·借条经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人可以吗
      借条经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人可以吗?一、债务转让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该规定,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补签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补签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补签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怎样才能使债权债务相抵
      怎样才能使债权债务相抵一、债权债务相抵的成立条件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


·医疗纠纷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医疗纠纷申诉的条件是什么?一、医疗纠纷申诉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

·遗弃罪的主体要件是怎样的?
      《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罪名都是一般主体构成的,即行为人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就够作为犯罪主体。那么对于遗弃罪来讲,他的主体是怎样要求的呢?下面,我们带来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公共设施
      南京市公共设施(南京市市政公用局)http://www.njmpub.gov.cn/供(配)电工程贴费:(对新增双电源或多路电源用电户,按合同约定容量最大的一路电源停收供(配)电贴费;其余各路电源按......

·侵害名誉权的处罚 名誉权是我们每个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侵
      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名誉权是我们每个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侵犯名誉权就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对于被侵权的人来说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让侵权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整理了关于侵害名誉权......

·未成年人可否购房办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车祸引发流产要赔偿精神损失吗
      车祸引发流产要赔偿精神损失吗一、车祸引发流产要赔偿精神损失吗根据相关规定,针对车祸引发流产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

·“一切险条款”的含义
      在1963年我国建立自己的条款时基本上沿用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关于一切险的提法和责任范围。在1972年,我国对1963年条款进行修改时,“一切险”被改为“综合险”(英文名称仍是“ALLRISKS”),......

·非法集资风控人员会被定罪吗?
      非法集资属于经济诈骗的一种,它往往会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所以国家一直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人员被抓获之后,会根据犯罪情节是否严重、集资金额的大小被处以不同的刑罚。那非法集资风控......

·有房产欠债不还判刑吗
      有房产欠债不还判刑吗一、房产与欠债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必须要把握住防卫的限度,如果不小心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那么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其中要是防卫过当......


■ 法律问答
·关于父亲死后的财产,我男朋友的父亲刚过世
·交通事故医药费理赔
·父亲借钱未还,死亡,儿子有还款义务吗?
·你好,我对象刚进咱济阳拘留所,家属可以去,探望吗
·商品安全责任金,我在一家服装公司做销售
·補辦離婚證書要在香港還是福清辦呢,已經忘記在福州那裡辦了,可以
·易地搬迁旧房必须得拆除吗?可以不拆出吗?
·三金可以要回吗?
·本人长年在外务工,2018年村分发土地补偿款没有发放到我的名
·我有个朋友因*博被抓了,拘留十六天了还没有放出来,严重吗
·只有借条,能胜诉吗
·怎样说怎样做呢?-----指多多指教。
·左手小指从根部断掉,应该如何索赔
·买二手房.但合同是跟开发商签的但现在房管局的名子还是卖房的.卖房的只是有个名其它
·关于二手自建房的交易流程。需要交什么税收。房子是房屋面积188平方要是过户还需要
·南京454医院的神经营养制剂鞘内注射术是违规的治疗技术
·叶县看守所怎么走
·离婚协议书什么写?财产什么分
·我骑电动车横穿马对方骑电动车直行撞到我的电动车结果对方自己摔倒骨折,事发地点在小
·外地重庆身份证掉了,做高铁回去怎么办呀
·社保问题,我98年入职本公司工作至今
·退婚,我弟与女朋友是媒人介绍的
·建意医保全国统一制行。工资低医保药费报销低
·原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局仲裁应该支付员工工资却一直未支付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