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一、管制的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二、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的活动包括: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三、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的区域、场所有: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四、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的人员有: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双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