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

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必然涉及的一种关系,要构成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劳动关系满足的法律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固定这种关系,当然如果满足实质的条件也不会受此限制,下面我们对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进行解答。

一、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哪些条件
(一)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三)行为
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二、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现在很大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在处理此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案件本身的情况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两种方式都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补救方式。根据目前的情况,很多员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但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经常会面临胜诉后可能仍然没有办法使劳动关系得到贯彻履行的问题,在此我们想告诉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重新解雇员工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违反《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的,员工仍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关系的恢复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判决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复,恢复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解除之日,那么对于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相关福利都应该足额的补发给员工。很多当事人认为恢复劳动关系一定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关系就不能恢复,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这里要分清楚劳动关系的恢复和劳动关系的履行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恢复了并不代表劳动关系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就一定会得到双方的贯彻履行。因此就如本案中讲到的,仲裁裁决恢复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一方的态度,造成劳动关系的履行再次出现困难,但是这并不改变双方仍然具有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补救方式。
如果员工确实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再次明确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属于再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下经常发生,那么员工可以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解除,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后者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31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规定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的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有一定的规定,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的解答如上所述,劳动法主要调控的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做更加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符合现实生活中面对的问题,因此,只要满足劳动关系的条件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为自己的权益增添一份保障。



■ 相关内容
·30年土地使用权工业年限?
      30年土地使用权工业年限?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土地无法买卖,能够买卖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我国不同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是不同的。您比较清楚的应该是商品房与商铺的......


·企业倒闭怎么遣散员工?
      企业倒闭怎么遣散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破产或者是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一、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一个人起诉离婚怎么离婚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离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相关协议,那么就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需要经过一定程序,那么,一个人起诉离......

·国家赔偿复议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公民的合法权益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越来越有效地得到保障。在我国,如果国家机关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需要按照规定对受......

·房屋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房屋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在我们生活中,许多事物都需要鉴定,而房屋当然也需要鉴定,鉴定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效益的,为了能够保障鉴定的结果,房屋鉴定申请书的写法和格式都是有着相关规......

·设有抵押权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拆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如前所述,拆迁合同的实质是被拆迁人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于拆迁人,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或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规......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怎么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
      要是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的财产,那么达到一定标准后,就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此时就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么您知道我国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处罚吗?本文将对这......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的形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合同法》、《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可分为自愿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强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自愿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的让......

·居间合同的法律定义
      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居......

·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法律风险有哪些?
      在企事业单位中,员工与单位是要签订合同的,但是在这个时候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也是一种常态,而在这期间很可能造成隐患,所以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我们在下文为您整理了有关的介绍......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出租人的解除权的行使情况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

·没有缴社保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吗?
      在一些小企业里面,有的生产车间管理不善,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职工受伤的,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当然这个前提是经过工伤认定。有时候,单位并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里面包含工......


■ 法律问答
·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冻结妻子账户
·出租房屋给别人,如果他们*博了,房东有责任吗
·抚养费,我有三个小孩,我有三个小孩,没结婚,她不和我过了,小孩
·律师,您好。我同学怀了他男朋友(是她男朋友出差到我们学校这边的时候,他们认识的)的孩子。这个男的,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2019年借给同事2万块钱,去年下
·恐吓债权人朋友的行为合法吗
·杨律师:你好!请问没有打欠条仅凭送货单和微信证明能讨回货款吗
·您好,我离异了,没房,我把户口弄到娘家,怎么办
·您好,我是一名教师早一个月前就办理"22638008l"""离职,但是原单位以没
·上班打手机开除我了 ???
·海州法院几号上班我想上别人家要钱但是我不知道海州法院几号上班
·钱主任,您好,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有赔偿区别吗
·学生在校摔伤住院,医院要求开证明证明学校有责任,为什么。如何面san
·取保候审开庭,我不想请律师
·朋友6人去酒吧喝酒,喝醉酒后和别人发生矛盾,打架致使对方轻伤
·在工地上,因为工人没事做了,要求公司拿点钱放工人离开,遭到公司解雇应该怎样赔偿s
·我们结婚以后感情不好,经常打架丈夫不给我和儿子给钱花,我在外面找个人情人生了孩子
·你好,我现在0几个小额贷全部是714天的今天都基本到期了实在是没钱还,昨天就开始爆我通讯录了
·单立户问题,我男友是房山区农户
·我以前在一个劳务公司上 我离职以 劳务公司一直往我卡里打 本人一直不知道 现在
·学信网账号用父母的身份证号注册会怎么样?
·蔡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企业单位干了有二十几年了,从二
·要抚养费,孩子祖籍安徽马鞍山含山,在江苏常州上学
·你好成律师,请问房屋拆迁问题可以咨询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