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农村男女离婚财产分割



在农村,如果夫妻之间离婚就少不了会对其财产进行分配。说到分财产,那就有一个您都耳熟能详的名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把离婚时候的财产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那肯定是会导致很多很多的矛盾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农村男女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进行的?

1、财产分配问题

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相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

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农村房产怎么分配?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离婚财产如何分配问题,分配方法如下:

一、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四、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五、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它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的分割,则是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并不能全部算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们都知道矛盾主要的就是离婚财产房产分配的问题。在农村,房屋的分配是比较重要的。农农村的房屋大多数都是自己花钱修建的,那么房屋的分割往往就是根据出资比例进行的。


■ 相关内容
·婚姻无效是否可以调解、撤诉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一般而言,婚姻关系的解除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彼此间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只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探望权行使等方面存在联系。但早在1980年《婚姻法》第33条中就已经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


·离婚举证要法
      离婚举证要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


·起诉离婚要走那些程序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1)请求离婚;(2)小孩的抚养问题;(3)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


·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因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

·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是什么?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个,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

·背叛国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关于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公共服务
      科技  南京是中国重要的科技研发基地之一,科技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城市第三。南京地区有各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640多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2万人。其中国内一流研究中心和实验室130余......

·被告如何答辩?
      答辩即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

·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如下情况:l.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


■ 法律问答
·0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交保险0780
·怀孕期间被辞退,我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
·我在天津武清区工地干活把左手食指弄掉一节,中指弄掉两节,这属
·他们犯法吗?可以告他们抢劫吗?
·罗律师好!我是浙江新昌的,你是曹妮的辩护律师吗?是的话尽快把
·手指骨折得赔多少钱算得上十级san
·我们认识一个月登记结婚 礼金花掉4万余元 婚后不到4个月她回娘家不回来了 请问
·我想买一间XX的商铺,他说是独立产权在三楼,以包租的形式给他们承包十我该签合同时
·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生二胎该怎么办?
·误工费怎么判合理吗
·你好。我是干船的,今年七月份和石岛中介签的合同上船打鱼,被中
·装修是包工包料的交房三个月后水龙头破裂导致所有木地板被淹,定做的衣柜底部被淹,楼下邻居房子也漏水了,
·关于公司货款债务纠纷案
·一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已改名怎么办
·请问各位律师,这个休,我能退吗?
·大股东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转卖超市,现在人船不见。
·房屋拆迁的补偿怎么计算以什么为标准
·新房屋预埋水管漏san div
·行驶证检验有效期是不是指审车的日期?
·继承外婆的房子需要交费吗?
·你好!我是四川人,增在xx市xx监狱服刑,去年4月刑满。在
·在公司上班,说是有一个客户投诉,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特岗教师享受国家工会福利待遇吗?学校领导通知特岗没有入工会的权利,也不享受工会福利待遇,这合理吗
·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