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
证据,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侦破活动中,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活动中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指控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证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事物可作为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使用: 一、当事人提供的原作品的底稿; 二、当事人提供的作品原件; 三、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 四、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当事人提供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 六、当事人提供的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七、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侵权复制品的合同、实物、发票; 八、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所取得的实物、发票; 九、公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取得的证据和出具的公证书; 十、在作品上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