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

安全是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也进一步增加,劳动者的安全问题便也随之出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减少因劳动生产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生产企业必须按实际生产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那么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呢?其发放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三、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可以看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需根据工种的不同进行发放,且须符合以上所列的发放范围,才给予发放;劳保用品不是福利,是实物形式的存在,也不能折合现金发放;由于各地区环境、工作时间、强度不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发放。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相关内容
·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异同
      一、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


·钢结构圆管柱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怎样的
      钢结构圆管柱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怎样的钢结构圆管柱工程量计算规则具体如下:一、金属结构构件制作按设计图示钢材尺寸以吨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边的重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已包括在项目内......


·劳动仲裁的反诉
      所谓反申诉,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依据同一仲裁程序对申诉人申诉,仲裁庭对反申诉人的申诉与申诉人的申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消申诉人申诉目的的制度。它的构成......


·申请仲裁的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先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领取《申诉书》,按要求将申诉人、被诉人的自然情况填写清楚,同时将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表述明......


·.中介隐瞒交易真实信息赚取差价,怎么维权?
      1.2001年6月1日,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就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而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2007年1月1日开始施......

·丧偶儿媳与女婿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儿媳与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

·资敌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

·危险废物接收人的义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

·任意拍卖的原则
      任意拍卖是依照民法的规定,把物品在公开场合下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卖给最高出价人的一种买卖活动,任意拍卖的目的是换价,即把物品换成货币,不一定与债务有关系。任意拍卖的原则: ......

·开发商逾期交房即开发商没有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日期来交付
      开发商逾期交房即开发商没有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日期来交付房屋,但在某些情况下,开发商不会构成逾期交房。具体在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呢?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发还(解除)财产担保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减刑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和腐败现象,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法律问答
·讨要公伤补尝款
·您好!我想请问下如果我想起诉一个网站欺骗消费者应该程序是怎样
·餐饮公司欠钱一直不给。一拖再拖。我给他送的是馒头。还欠800
·执行异议,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204条的规定有冲突么
·2017年4月28日,奥托容克公司为了庇护个别领导,故意捏造
·律师你好!我实属75年ll月在食品工作?8年单位领导将我调换到供销社工作至今?0
·客户欠货款半,没立欠条,现在想立欠条怎么/span>
·李某在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公司某季度效益下滑,管理层决定减员增效,于是san
·我朋友进了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问一下律师现在可以和她见面吗
·你好,我在公司上班了10个月,现在要辞工,直属领导不给辞工书,说要走就自离,想问问自离了,工资还有住
·qq交谈的聊天记录离婚可以当证据
·我2018年吸过*被处理过后,当时办案民警也没让我签署社区戒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一天我在楼外上班,我突然要大便,我想楼里比较方便请问我能申请工
·1公司经营不善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无限期合同,单方解除是否陪双倍工
·您好,我在老家莱芜购买的新农合,在济南生孩子的能报销吗?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请在单位没提供车位,员工的车被偷,单位有责任吗
·居民楼内KTV扰民,我家小高层楼下KTV扰民
·调换岗位均遭拒绝,我是一家企业老职工了.身体欠佳..以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多次要
·工资,因为家里长辈去世,因为家里长辈去世,办葬礼之类的琐事,员工
·被蒙骗写辞职书,在公司当合同工人10年(1983-1993)
·绑架我的孩子,我想通过律师来起诉,这件事。我去年回去过,被堵
·私人机构拖欠学生兼职工资
·去年腊月被逮捕,到现在还没有消息。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