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行为犯,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只有到销售行为终了时,才能认定完成了销售的行为。本案所查获的假冒的“玉某”、“潍某”、“上海某某”等某油滤清器是在被告人所经营的门市上和所租赁的仓库里,在公安机关查扣这些某油滤清器的时候,这些某油滤清器并没销售出去,因为公安机关查扣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假冒注册商标的某油滤清器尚未完全销售,非法交易的行为尚未完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从“两高”的《解释》中不难看出,销售金额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中,此种犯罪称为“数额犯”,只有销售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时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既遂,犯罪数额是此罪既遂的构成要件之一。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换言之,达不到上述数额不构成既遂,亦说明辩护人的观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销售货值的374500元,是库存货值,不是销售后的销售所得或者应得的“违法收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适用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因此被告人某某所犯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某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某某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某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说明被告人某某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某某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形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2)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某某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现因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故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3)被告人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假冒商标的商品充斥市场,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常见的通病,因为价格便宜,一些消费者有时明知是假,也乐意买假。再加上被告人某某文化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的触犯了法律。但此罪与其他恶性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目前社会的现实情况,对被告人某某能够从轻处罚。
(4)被告人某某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罚金的量刑原则以《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尊敬的法庭,被告人某某只是社会的一个普通大众,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要抚养,还要赡养老人,为挣钱养家在异地他乡开了汽车配件销售门市,因市场上有人上门推销假货一时糊涂才进了假某油滤清器,法律对她的行为应当给予否定的评价。但某某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抚养,如果对其施于实刑,将会彻底改变她的一生,同时将会使被告人的家庭均陷入窘境。故此,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便让她早日重新站立起来,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工作以照顾家庭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早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罪当罚、而其情可恕,鉴于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不会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恳请法庭对本案事实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达到挽救被告人,并致社会和谐之最终目的。王某某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种假冒的注册商标可能被用在伪劣产品上,也可能被用在合格的产品上,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在伪劣产品、次品甚至有害物品上。本案中,被告人加工生产的商品等不存在质量问题,由卷宗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八份检验报告为证,尽管伪造注册商标行为已经成罪,但它不同于假冒伪劣,因此在量刑上应予考虑。且指控的证据表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出售了328箱,其余的尚未出售,在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出售的这部分商品,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王某某从事生产的时间较短,从2012年8月28日到2012年9月25日案发,不足一个月时间,对社会的危害很小。
被告人某某所犯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现相对较轻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王某某不在四种情形之列。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解释是倾向适用缓刑的。并且,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某某不但在今天的法庭上,而且还在之前的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都多次表明了悔改的决心。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要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辩护人认为,根据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某某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相关内容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支付违约金;三是赔偿责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即第三人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

·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员?
      1、配偶。夫妻关系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nb......

·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

·夫妻间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效力
      1、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这类夫妻赠与的性质的认识将得到统一。《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

·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出版物侵犯著作权,是指出版者出版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由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大小,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而定。出版者在......

·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

·专利申请可以撤回
      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后,在申请的专利权批准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撤回......

·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是指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

·信托收据与信托让于担保的比较
      信托收据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更不是一种担保合同制度。如英国和我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中的信托收据制度,就不被视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信托让于担保更多地显示出担保物权的特点......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被......


■ 法律问答
·车是营业执照上的牌没有还款清楚可以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吗营业执照是我自己的名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以后多久才能拿到资格证书?
·在网上借的高利息,我可以通过法律只还本金吗?因为我没钱还san
·未婚生子需要交多少的社会抚养费?
·我想许一下离婚的事。
·我买房子的房东的户口挂靠在我家.我户口已经牵进去了.他的挂靠户口不迁走.怎么办
·我哥哥与数名人持*抢劫 主犯
·你好,我侄子在网上卖了一个游戏账号,能后银行账号被冻结。我弟弟过去那边会不会有麻烦
·起诉离婚,内容复杂需要电话联系
·盛律师您好,我是新昌的,我想问一下位于小区外面的营业房要缴物
·是无锡的律师吗、
·劳动赔尝,我在一家私企干了七年
·我老爸被人打伤在医院怎么处理
·摩托车撞死人赔完了钱,得到谅解,还要坐牢san
·请问一下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和联系电话,谢
·租房到期房东找理由扣钱未退回合同上的押金
·劳动者维权有多难 国家提倡“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家人在安徽XX学院从事保洁工作想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但是
·我如何向法律部门讨个公道
·在亲戚家超市工作眼睛受伤,有证据,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有几成把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前4年公司没有给交社保,工资是让
·预约时间当面请教
·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可不可以向交警警方事件调查结果
·男女未婚,女方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打掉孩子,女方要承担法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