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在我们国家提倡言语自由,但是一定不可以损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言

在我们国家提倡言语自由,但是一定不可以损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言论太过于随意很有可能会出现诽谤或者毁谤他人的现象。很多时候您会把诽谤和毁谤这两个词弄混淆,那么诽谤与毁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他们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呢?本文我们将针对开新店问题为您整理资料。

一、毁谤

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毁谤,指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将不好的事夸大化,故意捏造事实,以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

二、毁谤与诽谤有区别

毁谤: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如:这纯系毁谤。

诽谤: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恶意~ㄧ~中伤。

前者是否可能理解为夸大事实,后者是恶意编造事实,有本质区别

三、诽谤罪概念

法律上只有“诽谤罪”,没有“毁谤罪”。

本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使对方精神受到伤害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椎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 重的行为。

(1)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即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 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互联网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者事实上已经给被 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 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 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特征

1.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个人。网民和村民举报某些违法违纪现象,当然会指向涉嫌违法违纪的具体特定个人,因此,其举报行为所以很容易以此被认为是诽谤行为。

2.诽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行为人不是捏造事实而是举报失实或与客观现实有出入,不能视为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当然就不应该按诽谤罪论处。其次,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必须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如果人民群众据实举报或举报失实,虽然会对被举报人的人格、名誉有所影响,其行为也不应该被认定为诽谤罪。第三,行为人必须以口头的、文字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举报失实或只是在一定小范围内扩散,没有显现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然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诽谤罪。上述三方面内容必须全部具备,才能构成诽谤的事实,缺一不可。

3.诽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涉嫌犯诽谤罪者都是一般的自然人。

4.诽谤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刑法规定,诽谤罪必须是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诽谤行为手段恶劣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等等。即便是有一般性诽谤行为,也应该按照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能按照诽谤罪论处。由此可以看出,网民和村民举报某些违法违纪现象,可能会有某种不恰当的做法,但没有采取恶劣手段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不应该按照诽谤罪处理的。

立案标准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处理办法

依照刑法典第246条的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便举报行为构成了诽谤犯罪,只有受害人自己去人民法院控诉遭受诽谤行为伤害的事实,人民法院才得以处理,受害人不告诉的就不予处理。但是,如果诽谤行为足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机关与公诉机关依然可以依法处理。

诽谤是指无中生有,随便说他人坏话,随意毁坏他人名誉;毁谤是指因言语将攻击我的嘲讽话去危害他人名誉。诽谤与毁谤之间的区别主要前者是恶意捏造事实,后者我们理解为夸大事实。在法律上只有诽谤罪还没有毁谤罪,犯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使他人名誉受损,影响他人生活,对他人精神造成影响的,很有可能坐牢。


■ 相关内容
·子女大了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而夫妻离婚必然会牵涉到财产分配问题,其中就有在双方子女大了后夫妻离婚财产分配的情况,对此,司法出台的17年离婚财产分配的新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政策法规。一......


·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离婚时如何处理收养子女的抚养权
      1、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


·与服刑人员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婚后配偶因为犯罪而在监狱里面服刑的,这会导致夫妻长时间的分居两地,对双方的感情影响也是很大的,因此就会出现与服刑人员离婚的情况。但此时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然不太可能协议离婚......


·未婚生孩子索要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脱离了传统的观念后,现代男女思想先进,未婚前也能有好几个孩子,可是越是年轻的男女越不懂事,最后连孩子都有了才发现各自双方都并不是真正合适的,这时候却让孩子跟着受罪。那么现在问题就在......


·起诉离婚能获得离婚证吗,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在感情破裂之后,往往会选择离婚。而此时如果无法协议离婚的话,就只能诉讼离婚了。那么起诉离婚能获得离婚证吗?这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内容,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起诉离......

·非工伤鉴定退了工资按多少钱?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候会遭遇安全事故。当然,不是所有情况下职工发生人身伤害都属于工伤,如果不是工伤的话,职工伤情严重无法继续从事工作的话,可以提出离职,这时要算清工资及各种经济补......

·银行卡被盗刷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双方应该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因一方或双方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储蓄合同中,银行应该承担向持卡人提......

·债务纠纷的官司要怎么打才好
      债务纠纷的官司要怎么打才好在债务人耍赖拒不还款,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追回欠款。具体来说,债务纠纷官司要怎么打才好呢?此外,一般民事类的诉讼都会涉及到诉讼费的交纳......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是多久?
      尽管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是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就不用执行。那些违背二胎政策,生育三孩甚至更多子女的家庭,要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一般情况是社会抚养费按照当地人均年收入的三倍......

·判刑后罚金不交的后果有哪些?
      许多犯罪者被判刑后还要交纳罚金,许多人觉得不交罚金也没事,毕竟都已经判刑了,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被要求交纳罚金的人必须交自己应该交的罚金,承担自己所犯的错误。......

·一、未毕业交五险一金有什么影响吗
      一、未毕业交五险一金有什么影响吗大学还没毕业,不可以交五险一金。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是无法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虽然可以提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开始应该从毕业时间开始。在没有毕业之......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如下问题: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企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参加养老保险是所......


■ 法律问答
·工伤 工薪,你好我想问一下工伤期间工资怎么发谢谢
·刑事案件,要看具体情况,要看具体情况,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开发商要交50%房款才能办理贷款
·孩子在医院做检查从三楼扶梯坠下
·我不是得了一种支原体吗?医生不给我开证明。甚至还说过,请问一下这是医生的责任,还
·父亲死了没立遗嘱现在要去办房产证离婚了有2个儿子一
·我老公在工地受伤,是我们自已的车子拉土方的,开钩机的人撞击到受伤的这种情况公司应
·宁乡土地征收最高价?,一大老板祖籍想在老家建的栋别墅征收大约30亩田和山
·你好,我想起诉欠款人,但不知道欠款人的身份证号怎么办?
·你好,简单说下我的情况,我已经离婚,原因是老公婚内出轨,离婚
·可以告对方抢劫吗?,有一个人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老人在医院陪床不幸摔跤骨折两处,做手术花了
·今忘记交了,昨天用医疗卡才知道。续交在什么地方交合适呢
·你好,我家是黑河市,我老婆是五常市的准备在黑河市生孩子,今天住院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工作人员说得去五常
·你好接受到了你这边发出的律师函,因没有逾期还款,现在联系不
·我的哥哥因为到广西探病,回来时被高速交警拦截证明有吸*的可能
·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我嫁人了可是我户口还没移到我老公家那边,然后我自家那边买了的
·赡养问题,继子是否有义务赡养继父的哥哥继父留有财产
·一年前借出五万有借条,约定2020年12月31号还,现在一直
·这个房子如何分配还有负债
·泰州一网站论坛版主被公审,曾曝官员餐馆下跪事件
·假如被告之间互相推诿,起诉对象由原告决定还是由法院来
·我们要怎么样才能拿小孩的抚养权呢??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