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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保险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犯罪数额可参考近似罪名》提出:保险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诈骗罪的1至3.3倍,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是立案追诉标准的10倍。参照上述标准,考虑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该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刑期为最低刑的3.3倍),保险诈骗罪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该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刑期为最低刑的2倍),所以,保险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确定在10万元至20万元较为适宜。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0万元,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确定在50万元至100万元较为适宜。对于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旧标准,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的5倍来确定。
2、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罪?
一般来说,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累计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
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案。主要有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保险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谓编造虚假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用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所骗得的保险金归单位所有,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至于单位具体的骗保方式,与个人骗保的五种方式基本相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5、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里所说的行为的轻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分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重,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情况下,藏匿行为是骗取保险金后的自然结果,保险诈骗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藏匿行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而不再成立窝藏赃物罪。
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区分的。再将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相比,实行行为是主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相比,教唆行为是主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因此,在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先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随后又亲自参与到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当中的,其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则为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实施保险诈骗罪,随后又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则其帮助行为就为保险诈骗的教唆行为所吸收。
因此,对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
6、追诉时效是多久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有多长要根据法院判定的最高刑来决定他的追诉期,保险诈骗罪一般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么追诉时效是在十年内。但也有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他的追诉时效也会相应的延长。
7、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 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 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 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 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一般是根据行为人触犯罪名的最高量刑来确定的。最高法定刑不满5年的,则追诉时效为5年;5年以上满10年的,则为10年。以此类推,但在某些情况下经最高检核准在20年以后仍然可以追诉。
8、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一,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 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 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 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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