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风险监测与处置规程是什么?
公司债券风险监测与处置规程是什么?
在经济社会,投资的方式越来越多,有的公司会发行债券吸引资金,很多人都对于这种投资很感兴趣,每种投资都有风险,投资者需要对公司的情况了解才能更好的去投资债券,否则风险很大。那么公司债券风险监测与处置规程是什么?下面我们就带领您来进行了解答。
一、公司债券的风险
(1)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3)信用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再投资风险。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会有再投资风险。例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4%,短期债券利率13%,为减少利率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但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到10%,就不容易找到高于10%的投资机会,还不如当期投资于长期债券,仍可以获得14%的收益,归根到底,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5)回收性风险,具体到有回收性条款的债券,因为它常常有强制收回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又常常是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按券面上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额利息的时候,一块好饽饽时常都有收回的可能,我们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遭受损失,这就叫回收性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通货膨胀期间,投资者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的收益率只有2%,购买力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最常出现的一种风险。
二、实质违约处置
第一条 风险事件由预计违约发展为实质违约或发行人直接发生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督促发行人及时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按规定和约定对实质违约后的处理过程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条 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偿债措施。
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拒绝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落实偿债措施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知晓该等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并按规定及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就需要获得授权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并根据会议决议履行职责。受托管理人可视情况制定会议安保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条 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
第五条 除受托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受托管理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主体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实质违约后,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处置担保物。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协议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实现担保物权,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主体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承担。
第七条 需要对发行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发行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内容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主体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启动发行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并披露法院处理情况,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内容参与发行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受托管理人代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等产生的费用,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主体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承担。
第九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对风险事件的发生、处置及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受托管理人应当于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公司债券风险监测与处置规程的具体内容,我们知道高回报就意味着高风险,我们是无法保证公司发行的债权是没有风险的,购买了相应公司债权的投资人一定要时刻注意市场动向,另外对于公司债券违约的处置,一般是启动发行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商讨如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