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处罚,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再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一、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包容,形成两者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二、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三、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科刑。
3、众筹与非法集资区别
随着P2P、“众筹模式”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在国内的逐渐成长,此类模式在涉嫌非法集资方面已经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关注。
继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于 1999年1月27日颁布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 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之后,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非法集资”行政认定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证据的收集问题、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将现在新型的“众筹模式”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情形纳入到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内,也体现了相关监管部门与时俱进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内容,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意见》中强调“各种途径”,显然,互联网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比以前更加明确了显示出此次“两高一部”联合发布该《意见》的针对性。那么,“众筹模式”是否会因此“中招”,都沦为“非法集资”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众筹模式”究竟是什么?
众筹,翻译自crowd 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慈善众筹。我们今天在这里主要探讨最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红线的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
从“众筹”的上述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看出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同时,《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在众多“雷区”中间,众筹模式的生存空间又在哪里呢?
对于债权众筹,在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微博]有关负责人明确提出“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央行同时还明确了出现三类行为,就是“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第一,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而对于股权众筹,证监会[微博]在2014年3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股权众筹进行了肯定,“股权众筹融资,可以说是近年来出现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融资模式。我们认为,它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信息技术产业化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的首次表态,表明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间;但是这一表态也不意味着肯定所有的股权众筹模式,针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资金池风险或违约风险,证监会目前正在进行调研,并且会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相信在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具体细则后,股权众筹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将更加明确。

■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案情简介:陆某某是经其女友介绍而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活动的,至案发时发展了“下线”人员约数十人,现属于“经理级别”。X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法律规定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


·破产案件中法院撤销个别清偿的条件
      所谓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个别清偿的条件,必须是债务人同时面对多个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1、案情简介唐某学习电脑编程专业,自主研发一款针对上海某网络公司的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后来在网上通过淘宝店的方式对外销售获利,被害人单位网络游戏公司委托法务部经理向所......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
      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材料系“先盖章后打印”,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拆迁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标准文本。现对印制和颁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条件成就时即生效。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

·借条上的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一、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

·组织卖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一)客体要件&nb......

·外商如何选择设立在华企业形式?
      在确定设立合营企业符合投资者商业利益或依法必须设立合营企业后,外国投资者便需要进一步在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者中进行选择。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在法律上......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


■ 法律问答
·我哥哥与数名人持*抢劫 主犯
·这样做房子最终归我所有会有问题吗?
·给私人老板打工,没签合同,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只有一个工资单上面有老板的签名
·请问犯人可以申请结婚登记吗?
·有没有抚恤待遇?,我爷爷1948年参军
·离婚 被起诉.各位大大快来帮我看看
·时情起因,因为十几年前买六合彩的原因本人2019年6月27日
·房子贷款没有还完可以做房产抵押吗房子在我名下不用老公同意可以抵押
·离婚协议中写明房产出售所得一人一半受法律保护吗?
·我们已经偷偷登记了,可是我家人不同意,我是女方,应该怎么
·19年山东单县张集镇平岗村刘明贺跟我借款7万,多次催要无果,
·我想离婚但男方一直不同意
·我想找个律师帮我打官司,在网上看的你,能不能回个电话?我咨询
·我定居在江苏盐城,公司也在盐城,之前和上海的一个人签了一份设
·在看守所打的新冠疫苗怎么查询
·是否要在西城法院起诉,我要起诉的是2002年西城区拆迁款被姑姑独吞我要起诉姑姑是
·具体经过不清楚拘留上面说的盗窃刑事拘留82条
·律师见证的遗嘱打官司有效吗?能百分百赢吗?
·农村土地确权之前户口迁出还能确权吗
·我因患有疾病被取保候审,在这期间,收到了办案单位的起诉书。法院开庭审判之后我是否
·201815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且要求停缴社为避免断缴准2月自行缴可是公司
·我在煤矿包工队上班,去三月份在井下工作中受伤,经老动局鉴定为三级,现在劳动局赔偿
·你好,结婚五年老公因肝癌晚期去世了,名下有一套房子,房子是婚
·实习驾驶牵引车,在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有理赔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