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这种抚养教育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对不在此范围的子女,父母不承担抚育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抚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尚未成年,即年龄未满18周岁;二是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对何谓不能独立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这些规定,作为大学生,已年满18周岁,显然不属于未成年子女;并且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因此,其提出的主张也就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另外,《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离婚,解除的是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共同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综上,未成年时或者虽已成年但尚在高中阶段就读期间,父母应尽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但是,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其父母则没有支付其学费的法定义务。法院没有支持要求父亲支付大学学费的裁定是正确的。
2、通过我国法条梳理,可以明确的是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法律对于两种情况具有特殊规定。一种是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类情况,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另一种是对于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若其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仍以履行抚养责任,这种情况包含有两种条件:(1)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抚养;(2)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即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3、不支持支付大学生时代抚养费判例中,法院观点;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某现已年近21岁,按照法律规定已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现原告正在高校就读,基本学杂费用、生活费用较高,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王某收入较低,需要父亲经济上的支撑,确属客观事实。但是作为成年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该学会自立自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子女教育费的需求已越来越大。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很普遍。这时家长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这应是一个较硬性的规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孩子又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我国条件下,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然,已经成年的青年子女,也完全可以通过助学教育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接受大学教育,努力完成学业。本案中被告杨某已无法律上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也就是在原告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或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不再支付原告杨某某的抚育费用。综上,本院对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4、根据我国现行的情况,很多的大学生是没有办法负担起大学学费及其生活费的,若是一概的将大学生排除在外,不可以向父母索要费用,也会让一些大学生很难继续学业的。根据这一类型的情况,一些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判决支持原告的一部分请求。
部分支持大学抚养费诉请的法院观点:本案原告于XX年8月份开始读大学虽已成年,但其尚不能靠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曾患疾病治疗,又无其他的收入来源,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某某生活,由其母无住房和稳定收入来源,经济状况不好,生活相对困难。王某某为王某父亲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睦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王某作为孩子,应当多和父亲王大沟通交流,争取父亲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有利于王某本人的健康成长。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王某某支付王某4000元为宜。
5、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付的抚养费?该问题在实践中,也有很大争论。有的观点认为可以追索,有的认为应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抚养费的拖欠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的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也就已经不复存在。也就是说,成年后的子女就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既然实体权利已经消失,那么也就不存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6、相关案例一:聂某与白玉妹于1994年结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聂慧娟。2004年,聂福林与白玉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慧娟由白玉妹抚养,聂福林每年支付聂慧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福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2013年9月,聂慧娟考入某大学。2014年1月,当白玉妹要求聂福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时,聂福林却认为聂慧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慧娟与2014年3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福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法院所持观点认为聂福林无需再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聂慧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福林无需再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其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1)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
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作出。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慧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福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相关案例二: 大学生诉请增加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雪梅的父母于1999年离婚,雪梅跟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今年8月,已满18周岁的雪梅考入大学,以学费、生活费增多为由,起诉其父要求增加抚养费每月至800元。
一审法院查明,雪梅现已满18周岁,于2012年6月高中毕业,8月被某大学录取,其父在2012年8月前均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原告雪梅现已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已完成高中教育,现接受的是大学教育,故其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处理:原告雪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亦无不当。但法院并未就此直接下判,而是从原告雪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出发,促使原告加强与其父亲的感情沟通,办案法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交流,释明我国的现实国情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距,及如何将法律规定恰当的运用到具体案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最终,雪梅撤回上诉,雪梅的父亲也表示尽己所能帮助女儿完成大学学业,此案在相互理解的氛围中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