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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族”的财产分割与返还

短婚分割财产还是要按法律规定来,其中保存购物票据对证明出资,进而证明权属有重要意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返还。钻戒等贵重首饰属女性饰品,一般认定为个人专用物品。
1、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钻戒等贵重首饰因为价值较大,会成为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的矛盾点。该贵重首饰到底归谁,还得先认定其法律性质,即算作彩礼还是普通的赠与?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者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者女方家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作为婚约或者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彩礼在有的地方又称之为聘礼,类似于古代“六礼”之一的“纳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说附加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为彩礼,在以上三种情形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而如果只是普通的赠与,是不能讨回的。彩礼的认定标准,就是看是否是 “以结婚为条件”,这需要综合恋爱、婚姻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仅仅以财物价值大小进行判断,片面认为价值大的就是彩礼从而主张返还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钻戒等贵重首饰如果系被告婚后赠与,双方虽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并不是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故被告以原告对其欺骗和伤害为由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钻戒等首饰的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钻戒等贵重首饰属女性饰品,是个人专用物品。所以,综上所述,法院一般会判定钻石首饰归女方所有。

3、相关案例:
案例一:阿蓉和阿明都是30多岁。2009年8月,家在外地的阿蓉通过南宁本地一家相亲网站认识阿明。在南宁已有房车的阿蓉,对帅气细心的阿明很动心。两人相识仅一个月便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阿蓉怀孕。让阿蓉吃惊的是,阿明居然曾结过婚又离异。这个发现让阿蓉无法接受。女儿出生后,双方之间猜忌、怀疑越来越多,感情迅速恶化。后来,阿蓉发现阿明竟然又在网上征婚。到去年6月,两人已经闹到同一屋檐下分炊分床生活的地步。随后,阿蓉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
  今年7月17日,阿蓉再次到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起诉离婚。这次,阿明同意离婚,可对财产分割双方争执不休。在双方的财产分割清单上,大到房子、车子,小到电压力锅等生活用具,以及被子、枕头等床上用品,阿明都是“寸土”不让。
  因为房子和汽车都登记在阿蓉名下。阿蓉拿出房子的按揭购买发票,以及沙发、床、灶具等生活用具的发票,证明这些都是她的婚前财产。阿蓉自愿放弃床上用品。而阿明却认为这些都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女儿两人也都想要,阿明还说自己每月有上万元的收入,孩子应该归他。
  法官通过各种证据,认定只有汽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便采取双方自愿协商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所有权,然后再补偿另一方。最终阿明出价22万元,获得汽车,补偿阿蓉11万元。
因为房子及大部分家电等是阿蓉的婚前财产,法院不予分割。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归阿蓉,阿明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总结:保存好购物票据对财产权属认定很重要的。

案例二:  2014年初,27岁的仪陇小伙张林经人介绍,认识了王玉。短暂相处后,二人互生爱慕之情,并火速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很快便谈妥了结婚事宜。
  按照仪陇当地习俗,结婚时男方要给女方派彩礼钱。双方父母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敲定:男方付给女方60000元彩礼,结婚时佩戴的项链、戒指等物品,也由男方出钱购买。女方则只需要准备嫁妆。双方父母谈妥后,两人于2014年6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7月31日,两人在农村举办了婚礼,随后,开始了甜蜜的婚姻生活。一开始,两人还恩爱有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林渐渐对王玉感到不满。据张林称,婚后,“婚后几乎两人每天都要吵架。”张林说,二人性格上的不合,让他觉得很痛苦,思考再三后,张林于2014年8月提出了离婚。同时要求女方偿还60000元的彩礼定金,和结婚之前购买的项链、首饰等物品。
 面对张林提出的离婚协议,王玉并没有同意。同时也拒绝了男方要求偿还彩礼钱和其他财物的要求。“彩礼钱大部分都是借来的。”张林称,两人结婚共花费了近10万元,本想着结婚后省吃俭用慢慢来还,“没想到,钱还没开始还却要离婚了。”两人为此事一直僵持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在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裁定:支持张林提出的离婚申请,并让王玉返还张林35000元彩礼款,金银首饰是结婚后张友林送的,属王玉个人所有,不用归还。

案例三:原告蒋某(男)与被告黎某(女)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女。2011年6月,蒋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4月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蒋某全部承担。2013年5月,原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同年11月,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务15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黎某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2.原被告双方复婚期间对15万元债务的承担重新约定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之前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黎某,但双方很快复婚,复婚时房屋仍然登记在蒋某名下,黎某对该房屋未及时予以变更登记,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成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即使后来变更登记为黎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约定蒋某独自清偿原负债务,是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做的让步,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最终,法院持第二种观点,认定蒋某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及平均分担原共同债务1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根据,驳回了其诉请。

案例四:原告诉称,由于两人认识时间不长,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且从登记到起诉离婚不到 15 天,根本没有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于是,2015 年 12 月 21 日,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并要求徐某返还彩礼 8 万元及欧米伽手表一块、卡迪亚彩金戒指一枚;还要求徐某赔偿婚纱照损失、婚宴定金损失、吃定亲饭费用、徐某母亲住院给付的现金、房屋装修费。
女方称离婚责任在男方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徐某的说法则与李某不同,称双方登记前后有共同生活,离婚的责任在李某,因此拒绝返还彩礼。徐某还称,登记之前给的 8 万元中一部分是李某赠与徐某母亲的医疗费用;而且手表是她购买的,戒指和手表已交还李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给付徐某彩礼 8 万元,登记结婚后,购买彩金戒指一枚,手表一块,上述财产均在徐某处。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双方虽然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徐某依法应酌情予以返还李某给付的彩礼。
手表及彩金戒指均是双方登记结婚后不久购置的,其中彩金戒指是李某个人出资,手表由谁出资购置不明,法院对双方登记结婚后购置的财产依法分割,但分割时考虑这些财产购置时的出资情况酌情予以分割。
关于李某要求徐某赔偿婚纱照损失 4800 元、婚宴定金损失 6000 元、吃定亲饭费用 700 元、徐某母亲住院给付现金 1000 元、房屋装修费 6000 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对李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准予两人离婚;徐某返还李某彩礼 60000 元;彩金戒指一枚归李某所有,手表一块归徐某所有。宣判后,李某和徐某双双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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