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说法对吗?
用人单位招聘新人时,首先会跟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建立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更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为难刁难,入职员工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说法对吗?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便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因此劳动合同法首先研究的就是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成立。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将实际用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有其合理性,是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这种理解实际上否定了原来实践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而我们的劳动关系建立方式也分为以下三种:1、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后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起,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按照民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3、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本法还专门针对这种情形作了规范,通过经济措施,促使用人单位早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而言,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拒绝加以依法保护。所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根据实际用工时间来确定,在明确了这样的一层含义之后,在自己以后的工作中便不会再受这样的困扰,也不会被一些不法公司所欺骗,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来约束不讲道理的职工。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