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儿童抚养费标准有哪些?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在父母离婚后,青岛儿童抚养费标准就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而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父母的判定标准不同,因为子女在成长期间所花费的金额并不确定,所以更多的友实际情况和抚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以下是律师网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标准内容
(一)、在离婚案件中,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青岛市子女抚养费标准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 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履行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1、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2、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3、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在抚养上,无论是其他地方还是青岛儿童抚养费标准都有相同的因素,也就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无论是离婚还是未婚,父母所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都是相同的,也都是有义务抚养儿童的。除去地方上的具体标准不同,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共通的。若您还有疑问,请咨询律师网日照律师为您做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