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用出售款项全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归谁?
1. 邓轩和王多芬于2011年3月5日登记结婚。邓轩婚前有一套位于北京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号的房产(以下简称八里庄北里×××号)。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且二人共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为15万元。2012年,邓轩以6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进行出售,并利用售房款中的600万元全款另购位于西城区丽园×××号的房产(以下简称丽园×××号)一套,丽园×××号登记在邓轩个人名下,仍由邓轩和王多芬共同居住。
2.2014年1月,婚后由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邓轩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与王多芬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将丽园×××号的房产归邓轩所有。
3. 经法院审理认为,丽园×××号房产系邓轩的个人财产。王多芬在八里庄北里×××号房屋的装修中有所贡献,八里庄北里×××号房屋的装修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多芬主张分割其中一半的装修价值,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4. 婚姻法》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变卖之后所获得的房款只是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变化,并不等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所得财产。
5.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