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影响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吗?
1. 再审申请人李秋胜因诉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泰安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0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 李秋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泰安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征收财源大街西段旧城区改建一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泰安市政府作出的泰政房征补字(2016)第01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补偿决定)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价格评估鉴定违法;泰安市政府和评估机构未履行法定程序。故此,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3. 被诉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和内容整体上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但在评估机构的选择方面存在瑕疵,鉴于李秋胜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评估报告从内容上看并未侵犯李秋胜的实体权利,一审指出该瑕疵后未确认违法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李秋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秋胜的再审申请。
4. 评估报告的作出,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协助配合的义务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评估,并不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5. 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评估机构无法入户,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产价值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待入户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此案既注重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履行协助配合的义务,提升征地拆迁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