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1、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取得就业证的方可就业,未取得就业证,则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不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不受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
2、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既然秦某没有取得就业证,就属于非法就业,其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
3、根据现行法规,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使用台港澳人员的用工方式仅限于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和境外委派,如采用兼职劳务、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用人单位往往无法获得行政许可,故针对台港澳人员的用工方式明显比中国籍员工更窄,一旦就业许可取消后,用人单位通过兼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方式使用台港澳人员将不受限制,除非人保部专门对此作出限制。
4、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应有权利。这些权利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享有的,而不是所有提供劳务者都能获得的,其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是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层面上的福利的,这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所在。
5、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