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企业破产问题再次公布司法解释,明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这份名为《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批复》规定,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此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批复》还对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作了规定。《批复》已从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可对正在或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但不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