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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房地产权证(原件)。二、房屋灭失注销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5、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灭失的证明(原件)。三、因土地使用权终止引起的注销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5、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四、权利抛弃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五、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职权终止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5、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征收、收回、没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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