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打包贷款的法律风险
打包贷款协议是银行就贷款事宜与出口商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1借款金额。通常以信用证金额折成人民币计算,一般按照总金额的80% 以下发放。2借款用途。明确规定仅限于打包贷款项下的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备货和 装运,不得挪作他用。3借款期限。即期信用证,从贷款日到信用证有效期天数加20天; 远期信用证,从贷款日至信用证有效期天数再加远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4借款利 率。一般参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5借款的偿还。规定借款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偿还, 并由银行直接从货款中扣还借款,必要时可以从出口商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中扣还。6违约 责任和保证条款。
在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这类贷 款回收可以有一定的保障。只要作为出口商的借款人能正常生产出口产品,能按期付运,仔 细制作出口单据,就能回收外汇用以归还贷款。但是,国外许多银行都认为打包贷款业务具 有很大的风险。这也是由打包贷款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打包贷款是信用证交易和流动资金 贷款两者的结合。由于是出口货物付运前融资,对银行而言,没有货物,没有担保,信用证 只是还款来源的保证,而不是抵押。在一般商业信用证条款上,发放打包贷款的银行并不是 受益人,拿信用证作抵押在法律上对信用证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影响,而反过来,信用证交 易正常与否却直接影响到打包贷款能否顺利回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打包贷款面临信用 证交易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双重风险。
不能因为有信用证作抵押而放松贷款审查。贷前对出口商的资产负债、经营管理、财 务状况、资信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才能办理信用证抵押 贷款,尤其是要注意企业历年的创汇业绩。贷时审查信用证条款及开证行的资信,包括客户 交来的信用证是不是正本信用证,信用证的真实性,贷款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是否一致, 开证申请人与外贸合同规定的进口商是否一致,信用证是否限制议付,单据要求有无软条款 ,偿付指示是否明确合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