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诉讼离婚去哪里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也就是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这与协议离婚是完全不同的,一般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往往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那实践中诉讼离婚去哪里提起诉讼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去哪里提起诉讼

(一)一般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细解)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打官司离婚的诉讼流程

1、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而此时也是可以到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了,法院最终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 相关内容
·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您从关注物质层面到关注精神层面的转变中,离婚的问题也不再局限于财产分割这一部分,如果遇到丈夫有小三的情形,妻子往往会认为自己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伤害需要赔偿!那么夫妻因此离婚可以要......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费的依据有哪些?
      夫妻俩离婚了,就会产生抚养费的问题,前提是子女未成年,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当然抚养费还可以变更的,那么我们和您聊聊法院判决变更抚养费的依据有哪......


·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一、国家法律对于体罚有哪些
      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一、国家法律对于体罚有哪些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是不是违法的
      夫妻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双方能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协商的话,抚养权就可以通过夫妻的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进行诉讼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


·公司登记条例中修改的内容
      公司登记条例中修改的内容我们知道要成立公司需要提交资料到相关的部门去登记,经过审核批准才能成为合法的公司,同时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也要遵守公司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近年......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情形?
      我们在入职以后就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劳动关系。劳动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包含多方面的因素和问题。也有很多您熟知的问题,但是您对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有......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设立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潮流,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关注与和争议。这种争议主要集中在私分国有资产和共同贪污的区分上。那么,私分国有资......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

·劳动者对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单位损失应否赔偿?
      如果劳动者因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活动而受到一定处罚,如扣发奖金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接受。但谈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时,很多劳动者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对于一些可预见的情形......

·去法院离婚程序有哪些阶段?
      有很多夫妻一旦合不来就会选择离婚,离婚是指解除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那么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去法院离婚程序又有哪些阶段呢?离婚不是小事,我们认为您还是有必......

·安防工程质量保证的体系是什么?
      安防工程质量保证的体系是什么其实在我国工程的种类是可以分为很多种的,除了一般的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以外,还有一种工程是现在越来越被您能够运用到的是安防工程。安防工程主要包括视频监控,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一般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称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主要是因为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要想解除这样的劳动者合同,也是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

·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范本是什么?
      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范本是什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地区会对城市进行新的规划和整改建设,城市的建设无疑是建立在老房屋拆迁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屋的拆迁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居民的安置......


■ 法律问答
·运费,广州到南京5500元,货运平台投诉了没用,电话微信不回
·恶意伤人,事情是这样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个朋友是在湛江某村当书
·怎样向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汇生活费
·土地转让合同范本,土地转让合同内容
·我姐姐,丰县王沟人,小学未读完。三年前发现老公外遇,当时她选
·按底薪发放产假工资,这合法吗
·捷信金融协商还款,本金还够了,请问怎么协商,费用是多少?
·车辆出事后,车主跟交警说私聊,第三者受伤,车主一直不闻不问,也不愿意给医药费怎么办
·王律师你好,男方给予小三转账及物件十余万(有证据的金额),有
·我未成有备案,影不影响我以后工
·办2胎准生证怀孕以后能办吗
·多处骨折伤残评估,小腿骨一处
·需不需经过要向所在的省委要求复查的程序?
·想知道关于住房和财产的分割!
·我们的车在右拐时后面的电动三轮撞向我们并翻了,我们当时下车看了一下我们全责吗sa
·我是帮我朋友问的。我朋友是女方。家是新密超化镇的目前男
·没到法定龄办了婚礼有了3个月的宝宝女的不想过了请问这种情况孩子由谁抚养彩礼差不多20万能要回来吗
·没有合同,老板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
·你好! 我以前的判决书证明弄丢了,现在想买车,通不过审核,
·两人达成协议离婚,孩个月,户口随母亲。离婚后,女方放弃抚养权,要怎么办理抚养权?
·求人花钱办事,事没办成,钱能要回来吗?
·感情破裂,有两个小孩,没有财产纠纷
·他只要赔9万就行了。合理吗
·在黄河桥发生案件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