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机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农村施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农村土地承包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时时有发生的,由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怎样的流程来处理此类纠纷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

(一)立案

立案是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向其提交的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调解仲裁程序的行为。

注意事项:

1、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条件。依据《调解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第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审查是否具有不应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具有如下情形,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1)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2)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3)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此类纠纷。

3、在法定期限内(5个工作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

4.未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应以未经调解为由拒绝受理。

5、确定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组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承担着审理具体争议案件的职责,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裁决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上述名册中指定。

仲裁庭主要享有以下职权:有权在裁决前先行调解;有权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时进行缺席裁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所必要的证据,仲裁庭有权自行收集;有权决定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经当事人申请,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有权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员更换后,仲裁庭有权决定以前进行过的部分或全部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等等。

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事项:仲裁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三)审理前的准备

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有:

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

2、被申请人反请求,即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标的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旨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注意事项:

1、仲裁庭应对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判断,若成立即与原请求合并审理。

2、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确定,为后续的审理活动奠定基础。

3、在整个审理前的准备中,仲裁庭应当适时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四)仲裁证据

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仲裁过程中,凡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以及该事实产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事实,均可作为仲裁证据。证据是当事人进行仲裁,证明自己主张的根据,是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合法权益、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础,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证据制度是仲裁程序的核心内容。

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举证。《调解仲裁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调解 仲裁法》第38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主动开始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不以仲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主张或申请为必要。

3、依法保全证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仲裁庭调查、收集、审核证据之前,为保证仲裁案件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转交的当事人申请,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采取及时保护的一种制度。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证据保全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书面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转递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如果认为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全的书面裁定,说明理由,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五)财产保全和先行裁定

1、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调解书得到执行,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将之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争议所涉及的财产或相关物品被转移、隐匿,或被处分和自然灭失,妨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调解仲裁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财产保全的要点:第一,当事人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第三,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依据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相关措施。第四,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第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先行裁定。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就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事实,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裁定。先行裁定适用于当事人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如果不先行裁定,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乃至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先行裁定的条件:第一,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是在最终裁决还没有作出之前所先行作出的裁定。所以,先行裁定必须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的法律关系而作出。第二,不先行裁定会影响农业生产或申请人生活。先行裁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用,否则应由终局的仲裁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先行裁定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第四,先行裁定的内容必须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内容。

先行裁定的措施:一是维持现状,即对于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承包地占有的现状,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不得改变。例如,尽管双方当事人对某承包地的经营权有争议,但应尽可能不要影响农业生产,尽可能保护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收回自认为是自己的土地并毁损农作物,另一方当事人就可申请先行裁定。二是恢复农业生产,即要求双方当事人搁置争议,在最终裁决作出前,恢复农业生产活动,防止损失扩大。三是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取土、改变占地事实状态的行为,直到仲裁裁决作出。另外,《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了一个“等”字,说明还有其他的一些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只要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而且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均应属于可以先行裁定的内容。

先行裁定的程序:首先,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是仲裁庭进行先行裁定的前提。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庭记入笔录。其次,仲裁庭审查并作出裁定。仲裁庭收到先行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先行裁定的决定。仲裁庭认为应当做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最后,先行裁定书的执行。先行裁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定书的内容。在被申请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对证据是否属实的审查认定,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的活动,也是当事人进行对质、辩论的主要阶段。开庭审理是仲裁程序的实质阶段。

《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开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开庭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注意事项:

1、熟悉仲裁规则,制定好开庭计划;

2、准确判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辩论;

3、把握时机,适时组织调解;

4、重视质证过程,用证据说话,尽量不发表仲裁员个人看法。

(七)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开庭审理终结后,仲裁庭根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与之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

注意事项:

1、仲裁裁决的依据。根据《调 解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2、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必须如实且全面地反映仲裁庭的观点和意见。独任仲裁庭的仲裁裁决是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合议仲裁庭的各个成员之间则可能出现意见分歧,其最终意见的形成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各个仲裁员意见一致时,应当按照仲裁员的一致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产生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详细记入仲裁庭评议笔录;如果仲裁庭难以形成多数意见,《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的效力。《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变更该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在当事人履行该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

我们可以知道,在发生纠纷后,相关当事人需要书写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出得到救济的请求,对于满足立案条件的,仲裁机关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流程处理纠纷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 相关内容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是国家的,但是您可以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是十分的严格的,而且您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后,需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合理的利用和使用土地,......


·农村土地使用证怎样办?
      农村土地使用证怎样办?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大致可以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大多是集体所有的,但是村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我们可以称之为宅基地。......


·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
      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我们个人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当我们队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证就是给我们以正确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凭证,但是国家也对个人土......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什么
      若有公司想要进行房地产开发,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除了要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外,同时还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才行。那到底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


·校车超员超载的危害有哪些
      校车超员超载的危害有哪些?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许多的学校为了学生和老师的方便,也专门开设了校车,校车相对于其他的社会车辆来说,它的安全显然更加的重要,因为一旦......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

·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

·财产公证的收费问题
      公证书是国家机关出具的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一般法院都会直接适用。      有人咨询,如果在婚前做一份婚前房产的公证,房产现有价值120万,需要多少费用?......

·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七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以及计算清算所得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一、......

·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异同
      一、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

·国际托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从1956年、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发展而来。原规则的定义部分规定“有关各方当事人是指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银行(即托......

·债权人追债的方法包括哪些
      债权人追债的方法包括哪些一、债权人追债的方法包括哪些1、“木马计”讨债法(1)在讨债过程中,特别是与对方接触时,以好象关注、有兴趣,甚至认真思考对方建议的态度迷惑对方,把对方的信......

·重婚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


■ 法律问答
·咨询我爸的退休金和廉租房低保
·我在上海交养老,医保快三了,现在要回老家了,能转回来吗?如果转回来是不是也要了解一下当地的,对本人
·您好!律师,请问因玩网络游戏骗取两万五千左右会判多长时间,谢
·『男方公租房婚后买成产权,女方去世,女方家人是否可要求继承遗产?
·有关担保问题,负责通知外地人来接受询问的这种担保人
·公司拖欠货款
·拆迁不让分户,09年我家拆迁时.有儿子的可以自然分户
·之前父母在宜宾老家买的医保有社保卡农村信用社的卡,现在我在成都上班公司要买社保我需要重新办卡吗
·你好律师有没有铁路看守所电话
·罗律师,想找你办个离婚案件,不知道你有时间吗?
·迟到一次罚0合适吗 ?上课早操迟到都要罚san
·借钱的欠条,和别人借的钱
·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能否提起反
·您好!请问一019日起是否5吨以下的蓝牌小货车取消营运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你好,我是由2015年从同事手中买了一套科苑小区的房子,房子
·请问,在苏州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买房子吗?住房公积金已缴了三
·这部分应该扣除吗?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
·未正常辞退,无故拖欠工资
·我有一朋友在南阳不知道那个拘留所怎么才能查到他在那个拘留
·你好,我哥在安徽合肥第一看守所,请问寄钱能收到san
·养老保险和养老统筹是一样的吗?
·出院收费收据丢失,我是大学生
·家里是农村的,土房要拆迁,叔伯说房子是他的,拆迁办要我们自己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