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怎样的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当中的一种,法律中规定只能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从主观上来看,此时要求行为人是过失构成犯罪,如果是出于故意的话,则此时就不能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了。但是在客观上面,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上文中我们已经作出了详细解答,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涉及到了两种行为,我们也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相关内容
·有期徒刑罚金的执行方式分别是什么
      有期徒刑属于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而罚金则属于附加刑,同时也会财产刑。实践中,针对这两种不同的刑事处罚,其实都是有一定的执行方式,而司法人员就需要按照规定好的方式来进行执行。那到底......


·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是在附加一定条件下不予以执行刑罚处罚的制度。贪污罪判处缓刑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贪污犯罪的程度不同,其所适用的缓刑标准也不同。将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和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对一些普通商品的经营是自由的,但如果是经营一些比较特殊的物品,如电信业务、烟草、食盐等等,则就需要先取得了经营资格证之后,才能开始经营,否则就会触犯《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刑事申诉受理理由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表示不服,然后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要求。这就是刑事申诉。那么刑事申诉受理的理由有哪些......


·入职后觉得公司不妥的原因有哪些?
      进入新公司后,许多员工都会遇到同一个问题,入职后觉得公司不妥,这时我们会有了自己的思考,如何解决自己的处境和自己公司的现状,让我们在公司更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为自己创造更好的条件,......

·温州大桥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温州大桥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个国家的发展必然会建设新的公用设施,如铁路、机场、桥梁等等,建造这些设施时会需要征用到公民的土地,虽然我国公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国家征收土地时会根......

·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规定的涉外结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关于......

·商标上标志TM与圆圈R的关系
      很多产品商标上标注TM或者圆圈R,TM是什么意思?TM或者圆圈R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的值班律师解释说,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

·打架打伤人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就同一争议先后在外国法院和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措施
      对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当地被征地农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以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和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形式。对要求现房安置的农户......

·拆迁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承租公房是否属于可继承?
      承租的公有房不属于遗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只能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事常住户口的,可以继......


■ 法律问答
·抚州看守所打电话,说我侄子被抓,涉嫌网络诈骗,怎么确定他
·三年前,我有个行政案件确实判错了,怎么样才能把材料调出来,之
·请问一下10月3号法院有工作人员么
·注销营业执照后想打印营业执照纪录如何做?
·恶意别车发生交通事故
·昨天在路旁吃兰州拉面,当时我们俩人,:我天意看到老板用剩面过水后又给我俩吃,一端上来面条只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下我朋友因早上上班快迟到,见路边有一辆没锁
·怎样才能认定侵犯知识产权之商标权
·喂在吗我今天跟人打架了,那个人先说,脏话,我正准备上去理论被人拦住,那个人把我打的脸部鼓包,头鼓包,
·自来水厂经营15年政府重新打井
·前对象,在交往期间自动给买了一个戒子,手链,然后在这期间我也
·人在国外因为办签证需要无犯罪证明,但是有规定不能私人办理,也
·没有固定居所能否更换身份证
·您好潘律师,我是河南农民工,老板是安微人,在青山湖辛家庵居住
·你好,我的车贷结完了还要什么代办费吗?还有我当时带的款和下来的不一样怎么回事
·咨询:关于新劳动法及违约金。
·肖像问题?,您好,您好,我想咨询,未经本人同意,电视台可否
·我想离婚,我们结婚四年了
·车辆没有过户,我该怎么办
·本人o16因工作受伤,右小腿,大小腿都骨拆,大骨结住,而小骨两处错位我改怎么处理
·我给公司开车,出了交通事故,我方全责,但是我的资格证是假的,保险公司不给理赔。请问赔偿的钱公司出还是
·更改身份证出生日期对学籍和各种工作证件有什么影
·搬厂补偿问题,律师您好!我们厂是东莞的一家来料加工企业
·2018年3月1日在和老公结婚以前,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