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减资股东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减资股东责任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办厂的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投资必有风险,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情况时,公司不得不面临减资问题,那么公司法减资股东责任有哪些呢?股东面临减资情况又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触犯法律呢?接下来,就和我们一起去了解下吧!
关于减资的程序问题
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董事会没有此项权利。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公司法明确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则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总之,公司减资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股东在公司的权力很大,但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纵使是减资之后,公司法减资股东责任也并未减少,甚至对债权人的责任反而更大,减资后资产未达到法律规定限制或者没有及时通知债权人,反而会走上严重的违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