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票据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票据


南京票据律师

  南京票据律师解决票据纠纷,提供票据法律咨询票据票据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票据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
 ·公示催告程序相关诈骗行为分析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票据权利概述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省××服装厂地址:××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事项:申请人持有的票面金额为××万元的中国××银行汇票一张遗失,请求予以公示催告,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事实和理由:(应祥述,此略。)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


 ·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还不够完善,我国的票据实践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商业汇票的使用曾一度陷入困境,推广不开,主要原因就在于: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以各种借口向持票提出无理抗辨,不愿承担票据责任,发生...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用越来越多,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持票人不能实现票据权利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而因持票人未依法操作造成某些票据权利丧失的案件也不少见——如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就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2) 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责任概述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不经背书取得票据不必然享有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程序(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申请书

 ·什么是票据?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票据权利概述

 ·记名股票遗失的公示催告程序

南京票据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票据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票据相关:票据理论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票据犯罪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票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