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避免滥用债权人的撤销权,达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 撤销之诉兼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的性质。如依形成之诉,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可达到增加债务人共同担保的目的。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成立动产买卖合同,尚未交付该动产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采用形成之诉便足够了,不需要再提起给付之诉。但在动产已经交付,动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该第三人的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撤销该动产买卖合同,而且需依给付之诉请求该第三人返还该动产。 撤销之诉的被告是谁?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主张。通说认为,当债务人的行为属单独行为时,应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已经移转财产时,原则上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被告;若财产尚未移转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在给付之诉涉及受益人时,受益人也是被告。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