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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令作战消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我军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强柱石,每一名军人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我国《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军《内务条令》第12条规定,军人要宣哲做到“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6条明确规定:“不论进攻或防御,勇敢战斗,不怕牺牲,都是达成战斗目的的精神因素,借口保存自己而不积极、不坚决地消灭敌人是绝对不允许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第6条也规定:“为了消灭敌人,分队必须发扬勇敢战斗、不怕牺牲的精神,运用技术、战术去战胜敌人,绝不允许借口保存自己而消极避战”。这些要求是每一名军人参加作战时都应该做到的,由此构成了军人参战的秩序。军人在战时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军人参战的职责要求,挫伤部队士气,涣散斗志,扰乱了军人参战的秩序,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和平时期违抗上级某项命令的,一般按军纪处理,不构成本罪。作战命令,是指上级关于作战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结时间、地点、火力配属,攻击方案,战斗梯队安排,撤出战斗等有关作战准备、作战实施的具体问题。违抗形式通常有:拒不执行命令、拖延或迟缓地执行命令、故意执行与命令相反的内容等。临阵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另一种情况是指部队虽然尚未进入战斗,但已受领战斗任务,正待命出击的场合下。临阵的地区范围既包括陆地战区,也包括海上、空中战区。畏缩是指贪生怕死,畏缩不前;作战消极是指行为人应尽全力而不尽全力,不图进取,消极怠战。对这类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作战任务;妨碍了作战部队之间的协同;因临阵畏缩、作战不力而贻误战机或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阵地失守、前线崩溃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与否的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完成任务,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作战消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指挥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指挥人员是在部队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已受领战斗任务、待命出击的情况下,因畏惧战斗、贪生怕死,故意畏缩、作战消极。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中虽然都有违抗命令的构成要件,但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因此,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作战消极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二)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又都可能发生在战时或战场上,而且作战消极的行为广义上也是一种不尽职的行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指挥人员在指挥部队(分队)执行作战任务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以致整个部队 (分队)行动迟缓、消极怠战,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领导责任;而后者侧重于指挥人员由于个人在指挥岗位上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直接责任。    (三)区分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完全相同的犯罪动机,如贪生怕死,畏俱战斗,而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客观环境很相似。其区别除了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脱离了战斗岗位。临阵脱逃的行为人己脱离战斗岗位,没有继续参加战斗;作战消极的行为人仍在战斗岗位上,只是作战不积极。如阵地追敌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追击敌人时怕敌人反扑不敢大胆逼近敌人等,都不应认定为临阵脱逃。
    三、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执行重要作战任务行动消极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作战消极的,煽动、串通其他部队和人员消极怠战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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