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私了”合法吗?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即通常所说的“私了”,法律术语叫“和解”,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协商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在现实中,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同时还规定,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上热门而沉重的话题,同时也是民事案件赔偿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目前, 医疗纠纷的解决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但患者及其家属有时不同意行政处理缚,采用诉讼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46条规定,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条例》第43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后,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这就是说,即使是“私了”,也必须上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目的是:首先,从宏观管理角度出发,政府需要掌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情况;其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审查协商解决得是否合适,以防医院资产因人为因素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最后,管理部门将依此对医院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