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出租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二、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出租物,并可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损失、毁灭,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终止时及时收回租赁物,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对出租物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条件,按时收回租赁。 四、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监督检查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时发现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出租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五、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出租物原状。 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承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出租物。 二、保证租赁物符合合同确定的要求,达到合同确定的性能与用途。 三、按期对出租物进行维修(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维修的除外)。 四、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如修理或者更换租赁物(法律、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