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立功的条件
单位立功的条件:
单位立功的条件是指单位在犯罪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成立立功的法定要件。笔者认为,单位立功的条件应当包括:主体条件、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
1.主体条件。即成立单位立功的主体由犯罪单位内含有关责任人员构成。按照新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单位包括犯罪公司、犯罪企业、犯罪事业单位、犯罪机关和犯罪团体。
2.时间条件。刑法上的立功可分为广义的立功和狭义的立功。广义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狭义立功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通常在判决或裁定之前。本文探讨的单位立功为狭义的立功,其时间条件应是单位犯罪预备以后、单位犯罪的判决或裁定之前。单位犯罪预备之前的单位的单纯犯意过程不发生立功问题,因为此时单位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任何客观实在的威胁或侵害;在单位犯罪的判决或裁定之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只发生刑法上的广义的立功而不发生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狭义的立功,因为在此过程中的立功构成了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至于刑罚执行之后,与单纯犯意过程一样,也不存在刑法上的立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