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听证制
实施缓刑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经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缓刑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缓刑听证制也让公民有了知情权,是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怎样确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很大,对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认定,法官仅凭案卷材料作出主观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发生主、客观不一致,以致适用缓刑的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会;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客观依据,在认定上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这也是造成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四恶警严重侵犯人权、污人清白,非法拘禁、强迫蹲马步等手段逼迫一女大学毕业生方某承认卖淫,审判机关全判缓刑的一个根本原因。而实行缓刑听证制度,就能消除这些弊端。据报道,萧山缓刑听证会制度规定:承办法官到被告人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等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分析这次犯罪的原因等,并征询听证对象对被告犯罪可能性的判断意见,承办法官综合听证情况和案情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 很显然,这种召开由审判机关、辖区民警、缓刑考察机关等部门参加的缓刑听证会,对有关案件进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就能合理地适用缓刑。
实行缓行听证会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就解决了目前经常缺乏有力证据证明犯罪人是否确实真诚悔罪的问题。 缓刑人改过自新需要有必要的外部条件的配合。犯罪人的过去和自身的本质如何,单位的领导和同事,社区的领导和邻居一般来说都是很清楚的,也最有发言权;而公安又是对犯罪人犯罪经过的调查者,情节是否严重也是很清楚的,能否缓刑,听听他们的声音,显然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众所周知,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只有在生存权得到保障以后,才谈得上享受其他权利。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是为其保留生存权之上的更高层次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但是,如果缓刑不当,也许造成“放虎归山”,继续危害社会。6月19日,中国法院网报道,四川省宜宾县不甘寂寞的岷江“瓦霸”廖运义,在缓刑期间又犯强迫交易罪。 我想如果对廖运义实行缓刑听证会,群众就不会赞同这样一个“瓦霸”缓刑。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缓刑如同无罪宣告,甚至出现了个别判缓人员利用被判缓刑的“资本”,称霸一方,继续犯罪,而受害人和周围群众害怕报复,敢怒不敢言的情况,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削减了打击效果。 所以说,缓刑是把“双刃剑”,它能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也能使犯罪分子继续作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