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 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 餐饮企业登记无需环保、消防前置许可
第二条 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可。
企业名字登记放宽
第三条 放宽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条件。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其中,对符合使用"江苏(省)"行政区划的,可直接在企业原名称前添加"江苏(省)"字样。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具体标准由各地工商机关另行定制。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可按照惯例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拆迁房也能办到营业执照
第四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按照《关于贯彻<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工商注[2008]61号)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拆迁期限超过2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五条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审查要求。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允许类的企业,直接按照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办理设立登记,无需要求提交审批机关内部权限调整的文件。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股权投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可占70%
第六条 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
第七条 扩大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鼓励股权投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可占70%
第八条 全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支持企业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条)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苏工商注[2008]199号)的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工商部门为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支持创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第九条 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投资人按照《关于试点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登记的通知》(苏工商注[2008]106号),创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银监会批准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允许其改制登记时发起人(股东)超过200人。
外资金融机构,本地登记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内部多级管理需要调整工商登记管辖权限。省、市级金融机构分公司分别由省工商局、省辖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金融机构分公司下属营销部和服务网点可直接在所在地县级被授权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创新登记制度】
企业登记"一审一核"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制。对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提高办结时效。
第十二条 创新审批流程。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行政资源,再造行政流程。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部门协调,共同推进"一表式"登记受理和网上并联审批。
外资企业远程核准
第十三条 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网上远程核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企业登记成本,在目前尚未取得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县(市)工商局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新区、开发区工商分局,进一步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网上远程核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使用“江苏(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的网上远程核准。
【改进年检方式】
企业年检无需跑多部门
第十四条 简化年检手续。除“重热点”行业外,年检前由工商机关向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发函,凡相关前置许可部门未告知许可文件被撤消、吊销、失效企业名单的,工商机关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前置许可文件。对年检材料提交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年检。 第十五条 进一步推行网上年检工作。加大网上年检推进的力度,鼓励企业网上申报年检,减少企业年检往返的次数,提高年检的效率。
【实施品派战略】
商标侵权可异省打假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高端服务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在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时,不受《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中商标注册、使用、转让、许可须届满三年的限制。 第十七条 帮助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开展省外维权。充分利用"华东六省一市"和"淮海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加强与外省市工商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事先联系、事中知道、事后跟踪等方式,全程帮助企业打假维权,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为省内企业提供有力的异地保护。省工商局负责联系协查驰名商标企业省外侵权案件;省辖市工商局负责联系协查省著名商标企业省外侵权案件。
【推进和谐监管】
违规就改首犯不罚
第十八条 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其首期出资的期限为法定期限),可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能够主动改正,缴足全部出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能主动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补办手续的,可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首次年检逾期免予处罚。对新设立的企业,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且未申请延期的,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企业来办理年检的,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免予处罚。200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