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当我们签订购销合同或者约定其他事宜时,都会约定一个付款时间以及方式,当付款时间已经到期而还没有支付款项的时候,就需要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支付。国家在逾期付款违约金方面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今天,我们将给您分析一下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二、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
结合两个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的规定,始终有效的部分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即本文归纳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中的前三个要点。
不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不再固定,而是改为以合同载明的利率为基础按比例浮动的办法,不同的银行甚至同一银行同一时间向同一客户发放的两笔贷款,逾期利率均可能不同。《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于金融企业信贷活动或者民间借贷活动,因为作为计算基础的合同利率存在,上述司法解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仍然能够继续适用。但如果当事人的纠纷不涉借贷问题,合同中通常不会有利率约定,则当事人之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无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你方法,但是通常在我们实际生活当中遇到时候,也会遇到大大小小的特殊情况,因此我们必须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