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行使限制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律师指出,侵犯商标的行为的行为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事实上,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也不是一种绝对性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性权利。为了他人的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使商标权作出合理限制。这也是协调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近年来一些国家商标法和地区性商标条约的规定以及一些商标司法判例来看,商标权限制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权的限制意味着商标权不是没有限制的权利,其权利人不能在所有的情况下垄断对商标的使用。只要不会导致与商标权人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他人完全可以在不相关的产品上使用。在作为公有领域的语言层面上,商标也不能排除作为语言意义上的使用。而且,当商标被作为描述性的含义而不是作为区别性的符号使用时,商标本身也被准许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只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都是允许的。本案法官的判决体现了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