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协议离婚所需材料
一、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二、我国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我国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三)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