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工伤认定中存在的误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既然属于工伤,就理所当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认为本案中洪某死亡与杀牛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工作时间。马某虽是自愿加班,但公司并没有加以制止,应视为以默许方式允许并接受了马某加班参加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强调的是因工作受伤。结合本案,首先,齐先生是为了拓展客户的目的而陪同客户一起参加游乐比赛,完全是为了工作。其次,齐先生是在得到销售经理默许后,参加比赛活动,可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再说,联系客户的一些活动难免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进行,若不将此类在社交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界定为工伤,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违背了工伤设定的目的。

■ 相关内容
·申请工伤鉴定的手续
      发生劳动工伤以后,当事人就会为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忙碌,其中工伤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工伤鉴定的手续及程序如何呢?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打下班卡时猝死是否算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劳动鉴定程序如下: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


·企业裁员农民工维权方法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很多企业选择裁员的方式以图度过危机。面对企业的裁员,农民工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

·外国人也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法律没有禁止出版发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的作品在不违反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符......

·婚姻关系结束了,贷款未还清的按揭房如何分割?
      1、1.离婚时按揭房屋归属的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按揭购房,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认......

·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1995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赠与合同何时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时间因为是诺成性合同或者是实践性合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如果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那么,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如果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应当自赠与人交......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防范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收货人不能提......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

·改变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能否计入新用人单位如何判断?
      1、只要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条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就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该“合并计算”,不仅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 法律问答
·我老公在一个新的房地产公司工作两了,一分钱都不给,
·消防车来得太迟造成伤亡能否起诉?
·太平洋保险红福宝如何退保?
· 我分期付款买摩托车付 预期了五六个 是因为身体不 挣不了钱 现在公司起
·宅基地出路问题
·几前在他那里买了钢筋总共八千多,先付三千多,后来写了一张欠条个五千元,过了两把那
·王律师你好!到你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收费吗?
·请问二审终审判决后的房产,对方要申请再审,这期间的房子可以交易吗
·学校没有给发票,而是给收据
·调换岗位均遭拒绝,我是一家企业老职工了.身体欠佳..以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多次要
·我想问一下写购房委托书在哪写呢?
·询问某部门是否具有某法定职责以及举报电话,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二婚夫妻女方有权利分他房子吗
·请问在上班时间,骑自行车外出办理公事,不堪从车上摔下来,腿摔断了,算不算是工伤?
·你好,我想咨询下单边离婚怎么离法
·法院调解书,法院已调解的事项
·我晚上骑电瓶车碰倒正在拉车的大爷,大爷今6岁。天气冷,我决定留下来看护大爷请问检
·关于盗窃工地上未使用的电缆线
·贩*大约五克要判多久,贩*大约五克要判多久在被捕时待罪立功抓了一个贩*的能减多久
·户口迁移,女方安徽农业户口
·关于公司被盗后个人赔付,公司被盗
·工地干活受伤左手大母指骨折 南安市霞美镇
·眼睛一只因在工厂上班废品打的致使眼晴看不见了是几节伤残有多少赔偿节伤残有多少赔偿
·关于农村建房,建房人冒充四邻签字,现在建房手续已办下来。我想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