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或离婚是否有青春损失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恋人乃至离婚的夫妻,认为自己为对方付出的过多,希望对方在经济上给予自己一定的补偿,会提出关于对方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应该视具体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同居关系,男女分手,法律是不予以干预的,因为法律本来就不保护同居关系,婚姻法也不支持普通的同居关系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之诉。如果说没有子女抚养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不干预男女双方分手的。至于一方提供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问题,法律更不会干预。况且,因为时间是双方的,或者同居是自愿的,无所谓哪一方吃亏或者占便宜,因此法律不能支持。 但是,如果在分手时间,一方为另一方出具了愿意赔偿对方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条子”或双方签下协议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要另当别论,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设定义务,出具的“条子”只要不是其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作出,法律就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这种条子属于约定义务,具备合法条件,应予以支持。 至于夫妻离婚,更无所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如果对方有过错,且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几种情形,这属于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一般会支持,但是这不叫青春损失费而叫做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