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纠纷
现代社会的贸易不仅大量存在,而且涉及的合同标的也越来越大。一份合同的履行,需要合同的各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可是,理想往往比较美好,现实中并不是各方都会负责,一方的违约可能直接给向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同意使用保证金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风险。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会比较常见一种履约保证金,一般是承建商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会要求承建商提供一笔资金作为承建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也有些合同约定合同的双方均拿出保证金交由第三方保管或者提存,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前不得取走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需要承建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承建方交纳保证金后对其施工有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防止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不按中标合同承诺进行施工,如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等。 如果承建商将保证金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单方面中止了合同,那么承建商该如何呢?其实,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根据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单位应该退还保证金,同时如果给承建商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是将保证金提存的情况,建设单位中途单方毁约,中止与承建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样可以对建设单位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可以请求第三方从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