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案例二
申请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京市xx区某某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经营者。 代理人:x律师,单位:xx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市xx分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复议请求: 一、变更南京市xx分局x工商处字[2xx]第xx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 二、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246台太阳能热水器支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分为三部分:一为水箱、二为玻璃管、三为支架。“某某某某”商标仅标明在水箱与玻璃管这两部分上,支架上并未标明“某某某某”商标,且被申请人在现场查验时,上述的三个部分都处于分包装状态,前两部分与支架的购货渠道是分开的(支架是从海宁市xxx太阳能热水器配件厂所购),因此,支架不应被列为侵权产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明显不当。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局提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