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否影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规定,“被追缴、退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从轻处罚的范畴。对于轻微故意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犯罪、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等案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可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时,一般应要求被告人即时履行,对于被告人需分期履行的,可由被告人提供有偿还能力的近亲属对赔偿协议的履行进行担保,在被告人不偿还时由其代为履行。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的结果固然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量刑毕竟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间接体现的全部量刑因素,如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动机、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等,一味根据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从轻处罚是不具有实质合法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