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应当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 订立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应当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人与被许可使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住所); 二、许可使用的商标的名称及许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名称;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要求; 四、许可使用的时间、地域; 五、许可使用的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八、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经商标局备案,没有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被许可使用人在与许可人协商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时,最好约定商标使用合同应在商标局备案后生效的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